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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确认和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3月26日杭州市龙井茶专卖店管理领导小组杭龙专[2001]001号文件
为进一步保护龙井茶声誉,正确引导消费者,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龙井茶保护 工作的专题会纪要(府办纪要[2000]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须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授牌,专门经营产自西湖区168平方公里龙井茶产区,并在西湖区范围内经龙井茶传统炒制工艺制成的龙井茶专业经销单位。
二、申办资质要求
企业申请开办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须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茶叶经营资质。
2、必须主营杭州市西湖区168平方公里龙井茶产区所产的龙井茶。
3、有较为完善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经销的龙井茶质量必须符合杭州市《龙井茶》地方标准的要求。
三、申办程序
1、西湖区所属企业经西湖区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向杭州市龙井茶专卖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保叔路28号)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直接向杭州市龙井茶专卖店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报告(含企业简介、拟开办地点、规模、经营方案及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产品获奖证书、市级以上有效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2、杭州市龙井茶专卖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开办的答复。
3、申请企业在准予开办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专卖店(点)开办筹备工作,正式开办营业。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开张营业的,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4、专卖店(点)开张营业一个月内,应向市专卖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确认授牌申请,经领导小组确认符合要求的,由市龙井茶专卖店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牌。
四、专卖店总体布局
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的数量遵循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确保质量的原则,从严控制。为保护龙井茶在外地市场的声誉,除杭州市区外,还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设立少量的专卖店。
五、管理要求
1、专卖店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管理规定,做到合法经营,并自觉服从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2、专卖店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符合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放心店”的管理要求,进货、销量等记录可靠完整,质量管理档案齐全。
3、专卖店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得短称少量。
4、上柜销售的龙井茶须标明商品名称、质量等级、产地,并明码标价,质量符合杭州市《龙井茶》地方标准要求。其中,预包装龙井茶其标签还必须符合GB7718的规定。
5、公开张贴售后服务制度或承诺,设有消费者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有结果,消费者对售后服务比较满意。
6、必须配备龙井茶产地防伪标识专用识别设备,确保消费者能随时进行查验。
7、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必须使用统一的专卖店标志,专卖店牌匾不得复制、外借,不得移作它店(包括本企业其它网点)使用。
8、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销售的产自西湖区的龙井茶必须陈列在店柜的显著位置。确因经营需要销售其他类茶叶的,要分柜陈列,并不得超过该店面积的1/3。
9、对已授予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的商店,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若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又不进行认真整改,或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搀杂使假、假冒产地,以及有其它严重违法和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取消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点)资格,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所授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办法由杭州市龙井茶专卖店管理领导小组解释。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3-11-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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