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04号令)
4、关于印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量[2004]268号)
实施机关: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许可核准范围:
1、市及六城区(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滨江,下同)政府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向市及六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4、六城区个体工商户的制造、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许可证
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汽车计价装置、热能表、粉尘测量仪、甲烷测定仪等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许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核准条件:
1、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具有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及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等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有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准条件:
1、具有固定的修理场所和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及工作环境
2、具备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以及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一份)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一份(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许可不需此材料);
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材料一份;
5、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一份;
6、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一份。
申请书可直接点击下载。
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考核
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并提前将考核日期和考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考核按照《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报告》要求进行。
4、决定
根据现场考核报告,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考核所需时间除外)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浙价费〔2008〕66号)
责任处室:计量处
负 责 人:徐玉祥
经 办 人:吕倩 张韧
办公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904室
联系电话:0571 87152555
邮政编码: 310013
监督机构:行政监察室
监督电话:0571 8715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