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实施机关: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授权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此条仅适用于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
2、符合本市区域内实施《计量法》的工作需要;
3、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5、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6、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7、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此条适用于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等授权)。
核准程序:
1、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考核:
编制考核计划,指定考核单位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并提前将考核日期和考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对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等授权的考核,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进行。
(二)对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等授权的考核,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进行。
4、决定
审核考核报告,符合核准条件的,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证书附件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核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考核所需时间除外)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申请授权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一份;
(2)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副本一份(对于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一份(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所隶属的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副本一份(对于虽无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建制的机构);
(4)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一份;
(5)考核项目表1——检定项目三份;
(6)考核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三份;
(7)考核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三份;
(8)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一份;
(9)质量手册一份。
(二)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授权申请书》二份;
(2)考核项目表1——检定项目三份;
(3)考核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三份;
(4)考核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三份;
(5)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三份;
(6)质量手册三份。
(三)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等授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计量授权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仅对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申请者);
(4)《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6)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7)符合承担授权任务要求的原始记录及相应检定/校准证书(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提供模拟件)复印件二份;
(8)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9)《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仅对复查考核);
(10)如更换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仅对复查考核)。
以上申请材料的标准模板可直接点击下载,也可向本局计量处免费索取
责任处室:计量处
负 责 人:徐玉祥
经 办 人:张韧 陈幼伟
办公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915室
联系电话:0571- 87152565
邮政编码: 3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