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9 号令《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 范围凡属对违法行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 ,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昕证 ,
要求听证的 ,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 、责令停产停业的;
2 、吊销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3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的;
4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30000 元以上罚款的。
二、申请
1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 行政相对人根据上述听证范 围 ,
可向办理案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听证。
2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 , 应当在得知技术监督部门听证通知后 3 日内 ,
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
三、受理
1 、行政相对人提出昕证要求的 ,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受理。
2 、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昕证材料后 , 对不符合昕证条件或逾期提出听证要求的 ,
应当在 7 日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 人不予受理。
四、听证
1、技术监督部门决定予以听证的, 应当在行政相对人提 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
并将把确定举行听证时 间、地点和方式于 7 日前用书面的形式通知行政相对人。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由技术监督局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行政相对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时,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昕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应当把听证笔录交行政相对人和案件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五、费用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 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