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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是指受检企业对检验样品有效性、检验方法、检验数据、结论有异议。
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受检企业,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书面复检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3、省级质检机构承检的杭州市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异议受理工作按企业所在地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进行分工受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辖区内的受检企业对
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质监科或稽查科)提出,其他城区辖
区内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稽查处)提出。
4、市属各质检机构承检的杭州市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异议受理工作由承检机构核实,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确认。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向承检机构提出。
5、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属质检机构承检的杭州市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异议受理工作由相关
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负责。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向相关区、县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提出。
6、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受检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复检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在受理后的
3个工作日内确定委托原质检机构或根据情况选择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原样品(特殊情
况下启动备样)的相关项目进行复检。不受理的,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说明理由并向受检企业
出具书面答复。
7、复检后,原检验结论无误的,复检检验费由提出异议的受检企业承担;原检验结论错误的,
复检检验费由原质检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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