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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定期监督检查杭州市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参加质量学习班,学习有关质量法律法规,
讨论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和方法,了解质量整改要求。
2、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生产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填写《省级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及复检申请表》,
(以下简述复检申请表,见附件1)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表中“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应包括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的,
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将填写好的复检申请表交所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科或稽查科)。
5、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复检。
6、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整改期的,应提供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前交所在,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科或稽查科)。整改完成后,再填写,
复检申请表,交所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科或稽查科)。
7、企业已停止生产该产品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前交所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科或稽查科)确认后,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稽查处),
备案。
8、对整改期满而未申请复检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县(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进行强制复检。
9、复检检验费由受检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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