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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工作程序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11
  

一、企业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到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领取)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包括正、副本)、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二份;
        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3、酱油、食醋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省酱油食醋整顿办核发的准产证复印件二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二份;
    5、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二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二份。
    7、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二份;
    8、出厂检验方式为委托检验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二份。
    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二、接受企业申请
    按地域管辖原则,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在将有关申请材料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接受;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待补全后再予以接受。
三、材料审查和受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书面审查。
    齐全性,是指规定的材料是否均己提供;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能够表明企业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准确性,是指申请材料的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效性,是指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经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缴费通知》。如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市局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费用的收取
    企业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缴费通知单》上指定的帐户交款。省局收到款项后,将开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挂号邮寄给企业。
五、企业现场审查
    市局在收到企业的有关缴款凭证后,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组的组成人员由各市局选派,一般由三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设组长一名,审查组长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为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原则上要求审查组成员不能全由企业所在市的人员组成,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审查员必须采取回避制度。
    在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前,审查组要准备好审查资料并召开预备会。每家企业审查时间根据工作量来确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个企业多个申证单元应安排统一时间进行审查。     企业现场审查时,审查组要严格按照申证产品的《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的条款进行逐项评审并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结论汇总表”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
    现场审查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以观察员或督查员的身份随审查组到企业进行工作督查。
六、抽样
    现场审查合格的,审查组要对企业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填写“产品抽样单”一式四份。样品由企业或审查人员安全地送达具备发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
    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产品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应当是对产品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机构接到样品后,在保证数据准确的情况下,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同时出具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寄(送)企业,二份归入企业申报材料。
    各市局在签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后的7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审查组和检验机构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八、材料审核和汇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现场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和审查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局。
九、审核批准
    省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审查材料,并进行讨论审议,经局领导批准后,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局将书面通知各市局,由各市局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若再次提出取证申请,应当认真整改,须在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两个月后,才可再次申请。
十、核准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后,核准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十一、发证
    省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证书,并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
    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向企业收取公告费。
十二、统一公告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公告。
                                                           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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