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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浙技监法1999131 号《浙江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用户消费者质量申诉 暂行办法》
二、办事条件
主要受理生产和销售中涉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标 实不符、缺尺少称、
维修欺诈等质量、计量、标准化、维修等方面违法 行为的申诉。
受理范围 :
1 、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
2 、有具体的事实、理由、购物凭证、服务单据等证据和明确的申 诉请求;
3 、符合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和职责范围 o
三、办事职责
以事实为依据, 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地管理和处理用户、消费者的申诉。
做到即时受理, 认真处理, 件件有答复, 事事有着落。实行12小时值班制 8:00-20:00o
四、办事程序
1、来电来访进行受理、登记。
2、调查、核实 (包括取证、鉴定、检定等)
3、双方进行调解 , 并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4、反馈处理结果。
五、办事期限
一般性申诉 需要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的除外 5 日内处理完毕 ;
信函申诉在 7 日内作出答复 , 调解不成 ,1个月内终止调解 ,
并发 出终止调解书 (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月) 。
六、办事结果
1、及时将申诉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2、督促被申诉对象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包括调换、修复、退货退款、赔偿等 。
3、对被申诉对象有违法违规问题的 , 经查实后 , 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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