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产品检验工作程序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11
  

一、业务受理
1、委托送样检验(委托送样检验仅对来样检验数据负责)
① 客户在业务大厅受理柜台与受理人员洽谈,填写委托协议;
② 客户将样品送到样品收发柜台办理入库手续。
2、委托抽样检验
① 客户在业务大厅业务受理柜台与业务受理人员洽谈,填写委托协议,预约抽样时间;
② 我院抽样人员按预约时间到客户处抽取样品,并带回本院检验,或加封条后由企业代送到本院检验,或存现场检验。
3、仲裁检验
由业务部受理,委托方需与我院签订详细的检验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执行。
4、监督检验
① 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下达任务和检验细则,由业务部受理并下达任务;
② 抽样人员在不预先通知受检单位的情况下,凭证件、文件到受检单位抽取样品;

二、检验周期
从委托之日或抽样之日起到完成检验出具报告之日止,为检验周期。
1、检验周期一般为十五个工作日;
2、检验周期也可经双方协商并在协议书上注明完成日期;
3、仲裁检验的检验周期以双方约定为准;
4、监督检验的周期以下达的任务书中的要求完成日期为准。

三、报告查询、领取
1、客户可以凭委托协议的编号向业务部通过电话查询检验完成情况,或是通过网上查询检验完成情况;
2、客户在交完检验费用后,凭委托协议到业务大厅领取报告。

四、样品领取
1、委托检验,客户可以凭委托协议及检验报告到业务大厅,及时领取返回样品;
2、监督检验,客户可以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后的15日到30日内,凭抽样单到业务大厅领取剩余样品;
3、仲裁检验的样品保管期以协议书为准,其它检验的样品保管期为三个月;
4、对超过保管期客户不来领取的样品,由本院按无人认领处理。

五、检验费用
1、委托检验,检验费用在委托时已确定的,在填写委托协议单后支付检验费;
2、委托检验,检验费用在委托时不能确定的,在完成检验后,领取报告前支付检验费;
3、仲裁检验检验费按双方协议规定执行。
3、监督检验,不需支付检验费。

来源: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Copyright 2004-2007 www.hzqts.gov.cn 
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 电话:0571-87152523
浙ICP备05079730 策划建设:思达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