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许可,由“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和“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组成。其中,“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如下: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2004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0号)
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实施机关: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登记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场(厂)内机动车辆,均应当向本局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条件:
1、场(厂)内机动车辆由取得许可的企业制造,并取得监督检验机构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有维修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修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4、建立了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辆一式二份)填写说明
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书
4、本单位的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许可证书或者与专业维修单位订立的维修保养合同、专业维修单位的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许可证书
5、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中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可直接点击下载,也可向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免费索取
登记程序:
1、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
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派人进行现场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登记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责任处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 责 人:王瑞欣
经 办 人:陈炳法 鲍萱红
办公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903室
联系电话:0571 87152561、0571 87152554
邮政编码: 310013
监督机构:行政监察室
监督电话:0571 8715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