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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许可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08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许可,由“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和“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组成。其中,“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如下: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2004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0号)

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实施机关: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登记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场(厂)内机动车辆,均应当向本局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条件:

1、场(厂)内机动车辆由取得许可的企业制造,并取得监督检验机构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有维修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修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4、建立了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辆一式二份)填写说明

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书

4、本单位的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许可证书或者与专业维修单位订立的维修保养合同、专业维修单位的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许可证书

5、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中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可直接点击下载,也可向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免费索取

登记程序:

1、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

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派人进行现场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登记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责任处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 责 人:王瑞欣

经 办 人:陈炳法  鲍萱红

办公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903室

联系电话:0571 87152561、0571 87152554

邮政编码: 310013

监督机构:行政监察室

监督电话:0571 8715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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