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
设立依据:
1、《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浙江省锅炉房设计图样审查要点》(省劳动厅浙劳锅〔1999〕342号)
核准部门: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准范围:
本市六城区(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建筑工程,其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报本局核准后,方可施工
核准条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申请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反映锅炉房与相邻建筑物等关系的总平面布置图和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含锅炉房及司炉工休息室或生活室门的开向,锅炉操作室(台)和锅炉及其辅机、日用油箱间及水处理间、附属设备安装位置及前后左右墙的尺寸等)
2、标明锅炉房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样
3、锅炉房管道布置图(含蒸气、排污、给水、油管及安全阀排气管的布置等)
4、锅炉房屋顶结构图
5、锅炉房东西南北立面图(含开窗位置标高及锅炉房门窗的尺寸)
6、排污沉降井或排污扩容器设置图
核准程序:
1、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
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派人到现场核实),符合核准条件的,发给《准许安装通知书》;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核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责任处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 责 人:王瑞欣
经 办 人: 狄刚 杜广思
办公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903室
联系电话:0571 87152554、0571 87152553
邮政编码: 310013
监督机构:行政监察室
监督电话:0571 8715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