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行政机关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2、《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款;
3、《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5、《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6、《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7、《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依据: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10、《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五条;
1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1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13、《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14、《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1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6、《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1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19、《粮食收购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2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1、《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依据:
22、《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2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2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25、《浙江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26、《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7、《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8、《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29.《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依据:
30、《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1.《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2《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3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办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
3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35、《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
36、《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
37、《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
38、《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
39、《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4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
41、《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43、《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
4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三条;
45、《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46、《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47、《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五条;
48、《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49、《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2、《眼睛配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三条;
5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
5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5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58、《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条;
5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6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61、《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6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63、《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6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65、《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66、《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八条;
67、《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
68、《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6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依据:
70、《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71、《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五条;
72、《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73、《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五条 ;
74、《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75、《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四条;
76、《杭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
77、《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检验类行政许可)
(一)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行政法规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依据:
2.《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二)杭州市质量监督检测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行政处罚)
(一)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
委托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委托部门规章依据:
2.《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 杭州市质量技术信息中心
委托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委托部门规章依据:
2.《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三)杭州市质量监督检测院
委托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委托部门规章依据:
2.《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