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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质食〔2009〕117号 |
|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09-06-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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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质监局、余杭、萧山分局,各县(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余杭区农产品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推进整治规范工作,市局决定对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样对象
1.A类中尚未通过取证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所生产的产品;
2.B类食品加工小作坊所生产的产品。
具体见附件1《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二、抽样工作
1.抽样工作由各区、县(市)局(分局)负责组织,具体抽样工作可由监管人员或检测机构人员执行。抽样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本通知。
2.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省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样品购买工作的通知》(浙质监发〔2009〕127号)的有关规定,抽查的样品可以在流通市场上或者小作坊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和备样(此次专项抽查备样暂定采取买样方式),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备样一律封存后由抽样人员送至检验机构。
在小作坊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买样的,按照小作坊产品出厂价支付;在流通市场买样的,按照产品销售价支付(仅限此次专项抽查)。买样时,应当索取销售发票、收据、购物小票等相关加盖受检单位公章的付款凭证;受检单位无法提供付款凭证的,由抽样人员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样品购买支付凭证》(附件2),并经受检单位签章确认。
3.抽样方法详见附件1《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4.抽样时,统一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并在“附注”一栏内注明买样数量、单价、总金额。
三、检测工作
检测工作原则上由附件1《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的检测机构承担。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附件1《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的检测依据进行全项目检验。不具备检验资质或检验能力的产品或项目,市局授权各县(市)局、余杭分局、萧山分局委托具备相应产品或项目检验资质或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检测。
四、费用支付
1.此次监督检查的费用统一由市局承担。
2.各地抽样中的买样费用,由各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垫付。抽样人员凭买样凭证,及时向检测机构报销。检测机构应当依据买样凭证,及时予以报销。
3.各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汇总本单位买样费用,将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局食品监管处。
4.市局依据各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上报的买样费用汇总表和相关检测费用标准,向各检测机构拨付有关费用。各检测机构按照委托情况,向承担委托任务的检测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五、其他事项
1.各区、县(市)局(分局)应于6月19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并将抽样小作坊清单和委托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产品或项目清单通过内网邮件发到市局食品处。
2.附件1所确定的承担检测任务的各检测机构和受委托承担委托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有关检测工作。附件1所确定的承担检测任务的各检测机构应当汇总承担委托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于7月3日前将检测结果报盘通过内网邮件发到市局食品监管处。
3.检测报告一式三份,由各检测机构分别寄送市局食品监管处(一份)和小作坊所在的区、县(市)局(分局)(二份)。由各区、县(市)局(分局)负责将检测结果寄送受检单位。
4.市局将酌情抽取部分备样,选择其他检测机构开展比对检验。凡在抽样、检验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市局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5.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由各县(市)局、余杭分局、萧山分局分别承担。异议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将异议处理情况报市局食品处。
市局食品处联系人:周震宇 87152593
附件:1.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样品购买支付凭证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买样费用支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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